人参产业促进会章程(讨论稿)
2020-05-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国家(吉林省)人参产业促进会英文名:National (Jilin Province) Ginseng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国家(吉林省)人参产业促进会是国内(吉林省)从事人参历史、人参文化、人参种植、人参初加工、人参精加工、人参产品生产(食品、保健食品、药品、日化品、化妆品等)、人参线上、线下流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林业站林地管理、人参行业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国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吉林省)人参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国家有关政策方针指导下,以保护人参产业产品质量和产品研发、标准发布、标准宣贯、长白山人参野生物种资源保护、人参道地品牌保护、人参产业可持续发展、人参文化挖掘和传承、人参知识普及为重点,加强全国(省)人参产业管理和行业、企业自律,联合全国(省)人参产业的政、产、学、研、工、销、宣、娱等单位及社会各界力量,围绕落实创新驱动和科学发展观,保护民族产业,促进健康事业与民族品牌文化发展;协助各级政府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产业布局、标准制宣、人才培训、展览展销、信息交流和经验推广等活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业效益,通过文化挖掘,奠定产业基础,坚持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我国(省)人参产业经济步入稳步、健康、良性发展轨道,促进我国(吉林省)人参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2718号。

第五条  本团体是以法人为代表的独立民间社团组织,本团体的业务活动范围为全国(省)。

第六条  本团体的领导机关为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人参类科学研究、科技创新,产学研结合制定团体标准、宣贯团体标准,提升人参产品质量,为人参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组织展览展销,宣传人参产业,介绍人参产业,宣传诚信企业,宣传知名品牌产品。

  (三)开展人参历史研究、人参应用历史研究,挖掘和传承人参文化、传统加工工艺技术,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人参文化,普及人参文化。

  (四)积极开展人参国际合作、交流与交往,参与人参国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努力提升人参大国的国际权威和话语权。

  (五)认真贯彻国家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植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采伐迹地种植人参、非林地种植人参、林下种植人参、西洋参的发展战略和关键技术,研究人参、西洋参连作和轮作技术。

  (六)开展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技术咨询和社会化服务,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组织新产品开发,提升产品质量。

  (七)通过协助企业注册商标、防伪标志,通过加强检测单位检测水平等手段提高行业和企业的自律强度,打击、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保护、强化区域公共品牌和企业品牌的形象,规范市场秩序。

  (八)开展人参种植、人参加工、人参生产、人参流通、人参检验鉴定、人参文化宣传等全方位的典型基地示范推介工作。

  (九)承接政府委托项目和其它任务,积极与政府对接,向党和政府反映人参产业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筹募保护人参传统文化、区域品牌、团体标准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人参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资金,按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

  (十一)表彰、奖励为我国(省)人参产业做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从事参业工作的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文化宣传等人员;

(五)热爱和支持我国人参产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或本地主管部门或本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决议;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协助开展有关活动,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七)向本团体反映有关产业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及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从事人参生产、加工、经营、科研、管理、文化宣传等相关单位具有代表性的会员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下设办公室,负责在闭会期间本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筹措促进会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由理事会聘任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一)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卸任会长可推选为名誉会长;

(三)本团体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团体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促进会工作的国内、外人参届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四)本团体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开展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